星空·综合体育2024年以来,蚌埠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有力保护了各类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现将2024年度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24日,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向蚌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投诉,称崔某经营的食品店在售的“太太乐鸡精调味料”为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现场鉴定出具鉴定证明,2袋“鸡精调味料”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商主体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和进销存记录。经查,侵权商品从蚌埠市某副食品公司业务员处购进,购进侵权商品时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没收侵权“太太乐鸡精调味料”2袋,并处罚款8000元。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通过权利人的投诉和专业鉴定,迅速确认了商标侵权行为。这表明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执法人员与权利人的紧密合作至关重要。同时,也凸显了经营者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重要性,这不仅是合规经营的要求,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环节。
2.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4日上午,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对位于固镇县谷阳镇唐南街一辆厢式货车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车内堆放有23箱标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栏山陈酿酒,投诉方初步鉴定不是其生产的产品。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网站购进对外销售。6月25日,收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该酒系假冒产品。执法人员依法没收侵权的牛栏山陈酿酒23箱;罚款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此案中,某贸易有限公司将侵权产品储藏于可随时移动的货车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据投诉线索迅速行动,对涉嫌侵权的白酒进行扣押和鉴定,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的进一步蔓延。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7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制衣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有“DISNEY”标签且衣服外有草莓熊图案图标服装30件,未使用的草莓熊图案图标100个,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相关授权证明材料。经查,上述服装是给某服饰有限公司代加工的,当事人未向对方查验相关商标注册证明等文件。当事人加工该种服装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没收标有“DISNEY”且衣服外有草莓熊图案图标服装30件以及草莓熊图案图标100个;罚款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对于企业来说,此案敲响了警钟,提醒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格审查相关授权文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荆山某超市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2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怀远县荆山某超市进行检查,在二楼文具玩具区发现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商标标识的“冰墩墩”玩具1个,现场提供不出特许经营许可证明资料。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依法没收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标志的“冰墩墩”玩具1个,罚款300元。
典型意义:此案中,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严格依据相关法规,对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这不仅向经营者宣传普及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相关法规及要求,提高了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力度,还彰显了市场监管领域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广度和力度。对其他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违法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助于增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1日星空·综合体育官方网站,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信息对怀远县某珠宝店进行检查星空·综合体育官方网站,发现店铺门头、店内装饰装潢等多处使用“金城皇”等商标标识,当事人提供不出相关授权证明。经核查,上海金城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1及2015年注册了“金城皇”等商标。当事人为吸引顾客增加交易机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相关商标标识,其经营额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金城皇”等商标是商品商标,用在门头上时,部分人可能认为是作为服务商标使用,不存在侵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当事人使用目的和消费者的一般认知,应认定本案在头门使用的商标为商品商品,当事人行为涉嫌侵权。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9日,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蚌埠市淮上区某店进行检查,发现现场货架上放有1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年”白酒,经现场厂家鉴定人员鉴定为侵权假冒产品。涉案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8产品的价格为298元/瓶,至检查时,上述涉案白酒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298元。经查,当事人未经过进货查验,就将从酒席上带回的白酒放入店内柜台进行销售,导致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发生。办案机构考虑到涉事店铺属于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且涉案货值较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较低,依法从轻予以行政处罚300元。
典型意义:办案机构行动迅速,对涉嫌侵权的商品进行及时检查和处理,体现了对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对于涉事店铺的从轻处罚,既考虑了当事人的主动配合和涉案货值较小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体现了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让权利人与侵权人双方均满意与认可,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7.淮上区市场监管局处理蚌埠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蚌埠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了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 2015 3 0217039.4的外观专利产品(酒瓶)相似的“生态原浆浓香型白酒”产品。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责令蚌埠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淮上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涉案专利主视图图案与被控侵权产品酒盒主视图图案对比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方式,认为以消费者第一视角观察到的应为由背景色构成的整体图案、“原浆酒”字体、圆圈内年份图案,这些图案在普通消费者的视觉体检上,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酒瓶无明显区别,判断出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依法裁决某商贸有限公司行为侵权。
典型意义:本案件通过作出行政裁决,责令侵权方停止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有效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处理方式充分发挥了专利行政裁决快速、经济、简便、专业的优势,压缩了办案时限,提高了处理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有助于鼓励企业创新。
8.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禹会区某百货商行销售侵犯亚运会特殊标志专利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4日,禹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蚌埠市禹会区某百货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3个杭州亚运会吉祥物标志钥匙扣正在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特殊标志所有人授权经营许可证明。该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亚运会特殊标志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特殊标志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禹会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结果为:“1.依法没收侵权钥匙扣3只;2.罚款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严格依法查处销售侵犯亚运会特殊标志专利产品的行为,维护了亚运会特殊标志的专有权和严肃性。此案的处理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特殊标志专利的认识和尊重,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023年12月5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五河某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贝亲品牌奶瓶11种型号共17个、奶嘴1种型号共7个星空·综合体育官方网站。“贝亲”商标为贝亲株式会社注册商标,当事人无法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合同。根据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证明,该产品涉嫌侵犯“贝亲”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称,商品是从淮上区某商行和微信好友处购进。五河县市场监管局向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核实了进货情况。经查,以上产品经营额共计5081元,获利共计13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罚款76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没收扣押的贝亲产品。
典型意义:现阶段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甚至是微信群销售的方式越来越多,侵权行为更加隐蔽。部分商家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有的存在侥幸心理,不查验商品票据,给假冒侵权产品提供了土壤。本案通过跨区域协查和电子取证固定了证据,打击了不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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